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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第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英文译名为Fud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Japan,英文缩写为FUAAJ。
第二条 本会为复旦大学(含原上海医科大学)在日校友(含日本籍校友)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公开、透明、活跃为宗旨,服务校友,增进校友间的友谊、团结互助;加强在日校友(含日本籍校友)与复旦大学、复旦大学校友会及其他相关组织和团体的联络与沟通,尊重母校的方针,维持母校的形象和荣誉。
第四条 本会遵守所在地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本会会址和网址:
本会的驻所设在日本东京都,具体地址由细则另行规定。网址是http://www.fuaaj.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联络在日学习和工作的复旦大学(含原上海医科大学)校友(含日本籍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加强与复旦大学海内外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三) 协助和促进校友为母校发展及中日友好多作贡献;
(四) 组织开展各类校友的联谊活动;
(五) 编辑出版校友刊物;
(六) 建设和维护校友会网站;
(七) 统筹管理本会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和满足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日或曾经在日;
(四)1)各个时期的复旦大学(含原上海医科大学)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培训生和教职员,或2)大力惠助复旦大学和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建设和发展的有识之士或团体;
(五)完成校友登录程序。具体登录程序由细则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会设立以下会员类别:
(一)长期会员:在日永住、在日持有稳定工作,并具备第七条(四)1)的会员;
(二)短期会员:来日留学、来日短期访问、来日暂时停留,并具备第七条(四)1)的会员;
(三)通讯会员:曾经是长期会员和短期会员,因工作关系或者留学归国、前往日本以外的国家,并能够通过各种通讯方式建立联系的会员;
(四)赞助会员和名誉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具备第七条(四)2)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长期会员和短期会员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校友邮件群发系统加入权和校友名录知情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长期会员和短期会员须缴纳会费。具体会费由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和选举可通过通讯形式进行。通过通讯形式的表决和选举作到会处理。通讯形式的表决和选举的具体事项由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换届大会定于换届年度前一年的12月内进行,如有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校友公众群里发布。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上限15人。当参选人数少于15人时,可以参选人数为上限。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权利与义务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年度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释本会章程;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对于当选后如有不愿意遵守或违反理事会章程的的理事,经理事会确认审议之后,可作为本人自愿辞退理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会计一人,会计监查二人。以上成员通常在理事中产生,其中的会计监查为单独职务,不可兼任其他职务。考虑到会长的社会性,亦可通过理事会的表决后从会员中聘请会长加入理事会,按照第十三条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任免。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在理事外产生的名誉会长若干名,为校友会的运营提供有意义的建议和帮助。推荐以往会长或社会名士,可由理事会推荐和任免。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二年,同一职务不可连任两届以上。因特殊情况任期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召开理事会,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时,可授权由副会长代为执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在会长提议之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不在时,可授权由付秘书长代为执行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团体赞助会员和个人赞助会员的赞助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募集团体赞助会员和个人赞助会员的赞助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仅可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会事务,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本会章程如果有必要的修改意见,在提出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之后,于校友公众群里事先发布,然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征得全体会员同意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用于本会宗旨所倡导之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细则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细则的法律约束力与本章程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3年5月10日起正式生效。

  • 参照:复旦大学日本校友会章程(第4版)